转变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 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日期:2018-4-23 19:37:53 / 人气: / 来源:
海关总署稽查司处长 毛建平
简政放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政府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方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海关稽查在全面深化业务改革、实现简政放权以及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条例》将推行简政放权,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优化海关稽查程序、建立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借助社会中介力量等方式,形成海关、社会力量以及企业三方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创新海关后续监管方式,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和健康发展。(点击了解 | 国务院令第67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一、推行企业主动报告制度,释放政策红利,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推行“主动报告”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海关管少、管精、管好的需要。“主动报告”制度依托企业的自我规范,通过给予企业在自我报告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等措施,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上报,将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向发挥企业自主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共同管理,互利共赢。
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组织部分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报告试点工作,效果比较明显。但以往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导致部分企业存在观望情绪,对报告出问题的后续处置预期不明确,心存顾虑,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影响了主动报告工作的效果。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并对“主动报告”的企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律,有效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二、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在协助海关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相对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专门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试点工作,在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受到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欢迎。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同时,为了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还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三、优化海关稽查程序,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多数企业已采取ERP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账簿单证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保管。而原《条例》规定,企业运用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按照规定保管。多数企业反映,账簿、单证的打印和保存负担较重。为尽可能减轻有关企业单位的负担,对使用计算机记账、核算的有关企业单位,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具备相同效力,不再规定其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并取消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
随着《条例》的修订实施,海关后续监管的实现方式将得到有效转变,海关监管和服务将更加高效,广大进出口企业内生动力将得到更好的激发,获得更大的政策红利,享受更多的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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