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答记者问
日期:2018-4-23 16:36:09 / 人气: / 来源:
11月25日,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主持召开媒体吹风会,全面解读近期出台的《海关总署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并现场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问:刚才您提到“加强与口岸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请问在这方面具体有哪些措施?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答:我国口岸管理部门较多,任何一个环节掣肘,都会导致企业通关不畅,造成通关成本增加。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的要求,加强与口岸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加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把传统的“串联式”口岸通关流程变为同步化的“并联式”流程,最大限度地简化企业的多头申报,提升通关效率。传统申报流程中,企业每票进口货物的申报一般要设置6个岗位,来应对信息采集、现场申报和查验等环节,一套流程走下来至少需要一天时间。而现在各项申报和监管手续只需找一个“窗口”,执法部门后台进行申报信息审核、查验等手续,放行信息也通过一个“窗口”进行反馈,大大简化了申报人往来奔波、重复填报等程序,提高了申报效率和透明度。据广州试点企业测算,通过“单一窗口”企业申报效率提高50%以上,录入人工成本减少约1/3。海关从2014年初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以来,总体进展顺利。目前,上海、天津、福建、山东、辽宁“单一窗口”均已上线运行,广东、浙江、江苏等其他沿海地区口岸也已启动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试点。为了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企业,国家口岸办下一步将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企业参与面,加快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同时总结完善单一窗口试点经验,推动单一窗口申报数据标准化及简化和口岸执法部门在单一窗口环境下加快业务流程改造,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二是推动口岸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化建设。2015年4月,我署与税务总局签署了《共同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合作备忘录》,积极推进双方信息共享,并和质检总局在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单联网核查等项目上开展了信息共享。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共享共用,破除“信息孤岛”,我署牵头会同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快建设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下一步,我署将全面梳理和质检总局、税务总局等部委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及执法协作等需求,拓展和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
问:这次推出的措施里,除了改革之外,还有一个关键词是“减负”,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外贸企业可以说是“负重前行”,怎样给他们合理减负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海关是怎么做的呢?
答:近年来,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国务院围绕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我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多次开展专项清理和督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取消和降低部分进出口环节收费。这次出台了多项具体的惠企措施,我们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完善监管”的要求,把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实施“正面清单”管理,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放开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即QP系统)的准入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对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有安装意愿和使用需求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按照准入门槛放开,后续运维服务市场化的思路,放开QP系统准入限制。我们初步考虑,提供系统接入开放、客户端开放和公共组件开放等3种开放方式,供企业自选。年底前先在广东省实施,并适时总结推广。
二是规范舱单传输收费。我们明确要求各关不得对企业选择舱单传输方式设定限制,企业可自行选择舱单传输方式。对于企业选择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舱单数据传输的,海关接收企业申报传输数据、接受企业或个人在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及现场业务窗口修改舱单数据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推动降低转关运输监管车辆收费。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不再采用现金担保形式,而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违规、违章运输行为,使运输费用回归合理区间。
四是加快推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落地。这项政策已在广东、上海开展试点,目前试点情况良好。我们将会同有关部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争取年内在全国推广实施。
问:除了您前面介绍过的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等改革外,请问《若干措施》中在推动贸易便利化方面,还有哪些改革创新举措?
答:促进贸易便利是海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在牵头抓好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落实的同时,注重优化海关作业流程,完善海关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
一是优化查验监管机制。我们积极争取有关部委的支持,不断增加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CT扫描设备、X光机、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等非侵入式监管查验设备的配置,对适合非侵入式查验的货物,要求优先进行机检查验,切实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同时,在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海关进出口查验率水平,便利守法企业进出口贸易。
二是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天津海关视察时对海关实行“随机选择布控、随机派员查验”的“双随机”制度创新给予充分肯定。今年,国务院发文要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我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货物查验“双随机”工作,“随机选择布控”查验对象的比率已从上半年的55%逐月提高到目前的70%,并且100%实现“随机派员查验”,促进了公正执法、提高了通关效能、防范了廉政风险,社会效果逐步显现。下一步,我署还将在全国海关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工作中全面推广随机抽查。
三是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的部署,我署简化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按期推进实施“一照一码”、“三证合一”工作。目前海关已实现进出口企业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我们正在对海关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和对外联网应用项目进行修改,力争尽快实现企业可以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四是深化海关国际合作。重点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签署合作协议等制度性安排,继续在监管互认、农产品绿色通道、能力建设、科技信息化等多领域进行务实合作。比如,在中欧海关共同推进下,今年11月1日起中国与欧盟AEO互认正式实施,中国3000多家高级认证AEO企业出口到欧盟的货物,在欧盟28个成员国海关通关时,均可以享受到和对方境内AEO企业一样的通关便利;据初步估算,通关平均查验率将降低约70%,通关速度将提高50%以上,有效降低了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
问:最近,我看到海关发布的进出口数据,今年1到10月份,加工贸易进出口数据下滑较多,在这次出台的措施中,我也关注到有一些是关于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能不能把这方面措施给我们详细地介绍一下?
答: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提升加工贸易自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深化加工贸易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海关一直高度重视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这次主要出台了3项措施:
一是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比如完善保税维修海关监管,研究制定海关对保税维修的监管办法,支持企业开展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推动加工贸易从简单组装制造向研发、设计、检测、维修、核心元器件制造等产业链高端环节延伸;再如优化加工贸易作业流程,取消加工贸易备案等六个环节行政审批和保税工厂、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行政审批,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便利企业。此外,海关还出台对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和对集成电路产业的保税监管办法,对这些高端制造产业实行“量体裁衣”式的服务。推广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通过保税方式助推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完善跨境电商进口保税监管模式,促进跨境电商规范发展等等。
二是积极创新和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允许企业在成品和料件税率之间自主选择缴纳关税,使区内企业能够更好地统筹两种资源、连接两个市场。以福建自贸区的海拉公司为例,采用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后企业每年内销产品可少缴关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产品竞争力大幅提升。同时,将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等制度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工单式核销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复制推广制度之一,通过海关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联网,以系统每日自动发送的工单数据为基础进行核销,可大幅减少企业报关、核销业务量和时间。
三是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海关总署正按照方案认真推进落实工作,着力从类型、功能、政策、管理等4方面加快推进整合,实现产业结构、业务业态、贸易方式、监管服务等4方面优化。同时为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海关总署积极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在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有47个,占全国的37.9%。目前正在推动哈尔滨、长沙黄花、遵义、武汉空港、云南昆明等5个综合保税区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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